一是动员部署阶段(7月中旬)。召开专题会议,制定实施方案,确定整治重点,深入宣传发动,精心组织实施。
二是集中整治阶段(7月下旬至10月底)。8月10日前完成挂牌督办、突出环境信访、环境安全隐患、饮用水源保护、建设项目、城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十五小”“新五小”企业关闭取缔、2007年以来排放涉氮、磷污染物和有毒有害物质的建设项目等情况的全面清查工作,严格实行零报告制度和负责人签报制度,并分别于8月31日、9月20日、10月20日前将阶段整治情况上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是总结验收阶段(11月)。市领导小组组织全面的检查验收,认真总结专项行动的成效,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并提交《2008年专项行动工作总结》。各地工作总结于11月15日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主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附后),统一组织和协调全市环保专项行动。各级政府要将环保专项行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专门机构,制定具体方案,安排专项经费,确保专项行动顺利开展。
(二)落实部门职责。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加大监管力度,形成工作合力。环保部门负责环保专项行动的具体组织实施,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督办重点案件,督促企业落实整改措施。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提出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鼓励企业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经委负责制定和宣传产业结构调整政策,监督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促进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监察机关负责严肃查处环保部门移送的有关环境违法违规案件;对检查中发现的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政策、规定和做法,要责成整改和纠正。公安部门负责对扰乱破坏整治秩序行为的打击。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环保法制宣传与教育,为群众维护环境权益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水利部门负责拟定水资源保护规划,加强水功能区管理。建设、市容部门负责公共供水设施、生活污水及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管理和运行。工商部门负责及时注销、吊销被依法关闭企业的营业执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防止或减少因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电力部门要按照政府决定,对违法排污企业采取停电、限电措施。金融部门对违规企业不予审批贷款。
(三)加大执法力度。各级各部门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的手段,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对群众反映强烈、污染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和拒不执行环保法律法规的典型环境违法问题,要分批进行挂牌督办。对于挂牌督办的案件,要向社会公布结果,对未批先建、“三同时”竣工验收不履行的必须依法停建停产。对拒不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企业违法排污屡禁不止、屡查屡犯,群众反复投诉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地区,将实行区域限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