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积极支持棚户区改造,提前搬迁的被拆迁人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十五条 被拆迁人的回迁安置期限为十八个月或以协议约定安置期限为准。被拆迁人在临时过渡期间享受临迁补助费。
住宅房屋的临迁补助费按原房屋证照标明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0元标准计发。
非住宅房屋临迁期间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根据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上年应纳税所得额和职工平均工资,结合过渡期限,给予一次性补助。
第二十六条 在棚户区拆迁中,超过公告拆迁期限达不成协议拒不搬迁的,经拆迁人申请,由市拆迁办裁决。
第二十七条 行政裁决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并由市拆迁办出具裁决书。
行政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不得少于5日。
第二十八条 被拆迁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由市政府指定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强制搬迁。
第二十九条 拆迁当事人对行政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法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在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三十条 拆迁当事人应服从有关部门的管理,对拆迁中寻衅滋事、阻挠拆迁、影响社会秩序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未规定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上级文件及《佳木斯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佳木斯市棚户区改造免交政府性基金及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明细
附件2:佳木斯市棚户区改造减半收取垄断性中介服务费项目明细
附件1:佳木斯市棚户区改造免交政府性基金及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明细
序号
| 规费名称
| 收费基数
| 收费标准
| 收费部门
|
1
| 基础设施配套费
| 建筑面积
| 90元/㎡
| 市房产局、 市建设局
|
2
| 墙改基金
| 建筑面积
| 8元/㎡
| 市墙改办
|
3
| 人防结建费
| 建筑面积4%×1900元
| 76元/㎡
| 市人防办
|
4
| 防雷检测费
| 建筑面积
| 1元/㎡
| 市气象局
|
5
| 抗震设防复核费
| 建筑面积
| 1元/㎡
| 市地震局
|
6
| 消防设施费
| 新建住宅
| 5元/㎡
| 市消防队
|
7
| 残土费
| 建筑残土
| 1.5元/m3
| 市城管局
|
8
| 工程质量监督费
| 工程造价
| 0.21%(住宅) 0.27%(工业)
| 市工程质量监督站
|
9
| 定额测定费
| 建安工程造价
| 0.10%
| 市建设局
|
10
| 房屋拆迁管理费
| 补偿安置费用
| 0.28%
| 市拆迁办
|
11
| 散装水泥基金
|
| 1元/吨
| 市散装办
|
12
| 地方教育附加
| 流转税
| 1.00%
| 地税局
|
13
| 城市教育附加费
| 流转税
| 4.00%
| 地税局
|
14
| 临时占道费
| 占道面积1-3类
| 0.3-0.7元/日㎡
| 市城管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