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

二○○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附件:
佳木斯市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条 为依法保护棚户区改造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快改善棚户区居民的居住和生活条件,依据有关法律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被市政府批准列入棚户区改造计划的建设项目以及市政府批准建设的经济适用房和廉租住房项目的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棚户区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由佳木斯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迁办)负责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 参与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出具相关资质和资金证明文件,其中存款金额不低于项目投资的30%(组团规模以上项目分期实施的,投资按一期开发规模计算)。
  近三年,开发建设单位凡在拆迁安置补偿中因自身原因拖延回迁,侵害被拆迁人、承租人利益和拖欠工程款、民工工资的,均不得参与棚户区改造项目。
  开发建设单位需持市棚户区改造推进指挥部办公室出具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审查意见书》,方可到土地、建设、税务等部门办理享受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的相关手续。
  开发建设单位取得棚户区地块后,必须与市棚户区改造推进指挥部办公室签订《佳木斯市棚户区改造承诺书》。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回迁户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
  第五条 棚户区拆迁应依法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人应向市拆迁办提交下列资料:
  (一)棚户区建设项目批准计划书;
  (二)建设规划用地许可证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拆迁范围图;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市拆迁办指定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房屋拆迁货币补偿资金到账通知。
  市拆迁办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六条 棚户区房屋拆迁补偿形式为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由被拆迁人选择。
  第七条 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限定为70平方米以内。设定回迁安置的基本户型:一室建筑面积40平方米;一室半建筑面积50平方米;二室建筑面积60平方米;二室半建筑面积70平方米。采取一次上靠基本户型安置的原则。被拆迁人自愿合户安置的,只享有一次上靠标准。
  第八条 拆迁住宅用房原房屋证照标明建筑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下的,上靠40平方米安置;40平方米(含40平方米)以上、50平方米以下的,上靠50平方米安置;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以上、60平方米以下的,上靠60平方米安置;60平方米(含60平方米)以上、70平方米(含70平方米)以下的,上靠70平方米安置。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