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除国家、省明文规定以划拨方式供地的以外,其它需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通过招、拍、挂出让方式取得。
(三)棚户区改造项目应认真履行基本建设审批程序。严格执行项目报建制、工程监理制、招投标制以及国家施工规范和强制性标准,确保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
(四)棚户区改造实行净地开发的项目,异地安置被拆迁户应找补区位差价。
(五)棚户区改造项目应严格执行国家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积极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提高住房建设的整体水平,不准开发建设非节能住宅。
(六)棚户区改造新建住房应以中小户型为主,开发单位销售住宅时,须向住户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七)棚户区改造项目要确保回迁安置房屋的按期入住及达到初装标准。
七、项目报批
开发企业申报棚户区改造项目应向棚户区改造办公室提供书面材料,经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初审后,上报市棚户区改造推进指挥部审批。提供的书面材料应包括:
(一)项目开发申请;
(二)金融部门出具的资金证明文件,其中存款金额应不低于项目投资的30%(组团规模以上项目分期实施的,投资按一期开发规划计算);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四)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定界资料;
(五)城市测绘部门出具的现状图;
(六)市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
八、法律责任
(一)在城市棚户区改造过程中,各有关部门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省、市有关政策和本意见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二)拆迁人或拆迁承办单位未按拆迁政策标准给被拆迁人补偿安置或未按法律程序擅自采取粗暴手段拆除被拆迁人房屋的,由拆迁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开发企业依照程序取得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闲置土地满一年的,按土地出让金的20%收取闲置费。连续满两年无正当理由不实施开发建设或开工之日起满两年实际投资未达到工程总造价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九、组织领导
成立市棚户区改造推进指挥部,由市长任总指挥,政府常务副市长、主管副市长任副总指挥,市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房产局,具体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审核、报批和日常工作。
十、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加快城市棚户区改造促进房地产市场发展意见的通知》(佳政发〔2006〕12号)同时废止。
附件:佳木斯市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暂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