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
(佳政发〔2008〕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驻佳中省直单位:
为加快我市棚户区改造工作,改善城市棚户区居民居住和生活条件,根据国发〔2007〕24号、黑政发〔2008〕3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2008年-2012年,用五年时间基本完成市建成区占地面积约602万平方米、拆迁面积约246.82万平方米的棚户区改造任务。其中,前三年完成市中心区域329万平方米棚户区改造任务;后两年完成273万平方米棚户区改造任务,使居住在棚户区中群众的居住和生活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二、改造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体、统一领导、属地实施的原则。
(二)坚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三)坚持政府组织、市场化运作为主的原则。
(四)坚持以政策吸引投资、以政策引导回迁的原则。
(五)坚持依法运作、保持社会稳定的原则。
三、建设标准
棚户区改造要以“造价不高水平高,面积不大功能全,占地不多环境美”为目标,全面提升建设标准。新建回迁住房应以中小户型为主,户型设计上充分考虑群众的需求和经济承受能力,一般以40-70平方米左右为宜。新建回迁住房配套设施要包括水、电、气、热、通信等,以满足居民入住使用的基本要求。
四、优惠政策
(一)棚户区改造项目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二)对具有行政垄断性质的中介服务费用一律按50%收取。
(三)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以行政划拨的方式提供土地,享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规定的优惠政策。回迁房住宅部分建设用地,可参照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政策办理。
(四)棚户区居民因拆迁而重新购买普通住房价款未超出拆迁补偿款的免征房屋契税。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棚户区改造偿还原拆迁面积房屋部分,经主管地税机关核准,暂不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被拆迁人依据国家、省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管理办法规定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
五、拆迁房屋补偿安置政策
城市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偿方式实行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具体办法按《佳木斯市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附后)执行。
六、具体要求
(一)棚户区改造项目应严格遵循城市总体规划实施,建设用地和规划方案须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