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征收土地暂行规定>补充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5月11日 实施日期:2009年1月1日)补充佳木斯市人民政府令
(第5号)
《佳木斯市征收土地暂行规定》业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发布,请严格遵照执行。
市 长 李海涛
二○○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佳木斯市征收土地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征地管理,保护被征地农民和用地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市区征地管理工作秩序,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市区内,建设用地涉及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征收土地工作应该妥善处理国家、集体和农民三者利益关系,促进地区经济发展、农村稳定和农民生活水平提高。
第四条 市政府成立征收土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市区涉及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各项调研、组织、协调、督办、综合等项工作。成员单位包括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规划局、建设局、房产局、农业委员会、林业局、水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物价局、市信访办、市政府法制办、公安局、审计局、监察局和各区政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
第五条 市政府根据城市发展需要,结合政府财力,本着区分轻重缓急的原则,统一制定城市土地征收计划和土地供应计划,合理规划建设用地布局,统筹安排各业用地和征地资金。各区政府作为征地主体,应当根据市政府决策负责征地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章 征收土地程序
第六条 征收土地项目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并纳入全市征收土地计划。其中,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批次选址项目由市政府于每年一月底前制定征地计划,国土资源部门统一汇总后,拟定征收土地方案报国家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单独选址项目根据工程建设需要,由具体用地单位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