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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印发佳木斯市关于中国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2008-2012年)实施意见的通知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印发佳木斯市关于中国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2008-2012年)实施意见的通知
(佳政办发〔2008〕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驻佳中省直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佳木斯市关于〈中国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2008-2012年)〉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佳木斯市关于《中国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2008-2012年)》的实施意见

  为有效预防、严厉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积极救助、妥善安置被解救妇女儿童,切实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根据《中国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2008-2012年)》和《黑龙江省〈中国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2008-2012年)〉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战略措施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预防为主、打防结合、以人为本、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标本兼治,切实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二)总体目标。
  健全全市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以下简称反拐)工作协调、保障机制,明确相关部门职责任务,加强合作,建立集预防、打击、救助和康复为一体的反拐工作长效机制,提高工作效率,最大限度地减少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轻被拐卖妇女儿童遭受的身心伤害。
  (三)战略措施。
  1.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完善工作机制,整合资源,完善以政府部门为主导、全社会参与的反拐合作机制,保障《中国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2008-2012年)》和《黑龙江省关于〈中国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2008-2012年)〉的实施意见》顺利实施。
  2.采取政府投入、社会捐赠等多渠道筹资办法,为实施《中国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2008-2012年)》提供经费保障。
  3.强化对拐卖拐骗流动人口、强迫流动人口劳动,以及针对农村留守儿童和流动残疾人的各类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做好善后安置工作。
  4.坚持点面结合、突出重点、全面治理的原则,在全市范围开展日常性反拐工作的同时,强化对重点地区的治理。
  5.在挖掘现有机构和人员潜力基础上,加强反拐工作队伍专业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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