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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支援地震灾区救灾捐赠款物管理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支援地震灾区救灾捐赠款物管理的通知
(吉政办明电〔2008〕76号)


各市 (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 (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捐赠资金使用指导意见》(国办发 〔2008〕51号)规定和中央对口支援地震灾区恢复重建任务要求,为集中力量支援四川省黑水县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救灾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规范管理办法

  (一)从即日起,各地捐赠的救灾款物,由省里实行统一管理调拨。各地、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组织接收的救灾捐赠款物,不得自行发往灾区;不得用接收的救灾捐赠资金自行采购救灾物资。

  (二)各地慈善组织接收的救灾捐赠资金要统一划入省慈善总会账户。各地红十字会接收的救灾捐赠资金要统一划入省红十字会账户。其他社会组织募集的救灾捐赠资金要统一汇入省民政厅救灾专用账户。

  (三)各地已接收或各企事业单位意向捐赠的救灾捐赠物资,暂由各地负责仓储管理,待省里统一调配。

  (四)全省救灾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发送情况,由省民政厅统一进行汇总、统计。

  (五)对捐赠人指定救灾捐赠款物用途或者受援地区的,按照捐赠人意愿使用。

  二、完善审批和调拨程序

  (一)建立由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和省发展改革委组成的指导协调机制,提出救灾捐赠款物使用、调拨的具体方案,报省对口支援黑水县恢复重建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调拨。

  (二)动用救灾捐赠资金采购救灾援助物资的,经省对口支援黑水县恢复重建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严格按照 《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履行程序,公开招标,择优采购。

  (三)已募集的救灾捐赠款物,按对口支援任务要求,根据省对口支援黑水县恢复重建工作领导小组签批意见,由省民政厅、慈善总会、红十字会统一拨付和发送。

  (四)按照省对口支援黑水县恢复重建工作领导小组指令,由各地或企业组织发送的救灾物资,须有对口支援灾区民政部门出具的接收凭证,并报省民政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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