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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佳木斯市二00八年蓝天碧水安静行动百日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

  2、协助供热办对集中供热区域内的52座燃煤锅炉房实施并网改造。
  3、实施大气达标工程,治理整顿工业生产炉、窑。2吨以上锅炉更新为链条等机械炉排燃烧方式,并配备先进的除尘装置,排放废气达到国家排放标准;2吨以下锅炉禁止原煤散烧;窑炉烟气达标排放。
  (三)开展“城市安静行动”,解决百姓反映的环境热点难点问题,改善城市声环境质量。
  1、对不符合营业条件的歌厅强制进行取缔。重点整顿居民楼内19家歌厅。
  2、强化建筑施工噪声治理。严禁建筑土地超时施工,发现超时施工严肃查处;对未办理建筑施工环保审批、排污申报以及未经审批夜间施工的施工单位严肃查处。
  3、市区禁止汽车鸣笛。
  (四)推进减排监测体系建设,重点督办26家企业安装自动监控设施。
  (五)开展环境安全专项整治,排查环境安全除患,确保环境安全无事故。
  1、开展应急整顿。对排污口不符合规范化要求的沿江、沿河排污企业进行整治,重点对16家企业排污闸门实施应急治理,建立应急储存池等应急设施。
  2、开展危险废物专项整治。严肃查处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环节的环境违法行为;督促企业制定并落实《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开展医疗废物专项整治。严肃查处医疗废物统一集中处置过程中的违法行为,禁止私自处置或随意丢弃、变卖医疗废物。
  3、开展辐射安全整治。排查辐射安全除患,严肃查处辐射污染源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和辐射安全许可管理等制度和有辐射环境安全隐患的违法行为。
  (六)开展禁塑专项行动,严肃查处生产、销售、免费提供和使用禁止塑料制品的违法行为。
  (七)开展建设项目环境执法专项行动,严格环境准入,从源头控制污染产生。
  1、对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其停止建设,擅自开工生产的责令其停产,并一律限期补办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发现不符合产业政策、选址不符合环保要求或因其它原因环境影响评价不能通过环境保护审批许可的,责令其关闭、转产或搬迁。
  2、对未建设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就擅自生产的建设项目,责令其停止生产,并予以严罚。对试生产超过六个月污染防治设施仍不能正常运行且污水超标排放的,责令其停止试生产,并予以严罚。对试生产超过6个月的仍不申请环境保护验收,污水超标排放的,责令停止试生产,限期达标排放并申请验收,并予以严罚;污水达标排放的,责令其限期申请验收。
  三、实施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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