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洛阳市粮食局等部门关于清收盘活国有粮食企业不良贷款意见的通知
(洛政办〔2008〕7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市粮食局、市农发行《关于清收盘活国有粮食企业不良贷款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四日
关于清收盘活国有粮食企业不良贷款的意见
(市粮食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洛阳市分行)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国有粮食企业不良贷款清收盘活工作,促进国有粮食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
国务院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6〕16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国有粮食企业不良贷款清收盘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长期以来,国有粮食企业发挥着粮食购销主渠道作用,是执行国家粮食购销政策,调控粮食市场,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主体。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国有粮食企业按照《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4〕17号)精神,进行了以产权制度为主的体制改革。我市作为全省实施粮改工作试点城市,于2003年11月,率先启动了国有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并取得了突出成效。 但由于我市粮食企业历史包袱沉重,政策性亏损面大,致使形成的不良贷款额度较大。到目前为止,全市粮食企业占用市农发行贷款形成的不良贷款已达2.39亿元。这些不良贷款直接造成粮食企业资产负债率过高,经营效益低下,成为阻碍企业发展壮大的主要不利因素。同时,也使市农发行不良贷款居高不下,不良贷款率比全省农发行平均水平高1.5个百分点,比周边三门峡、平顶山、焦作、郑州等城市高10个百分点以上,成为省农发行重点关注的地区。不良贷款率长期处于较高水平将使市农发行丧失部分新业务贷款的审批自主权,制约了对我市“三农”和新农村建设的金融支持,影响了市农发行进一步发挥政策性银行的金融支农职能。清收盘活国有粮食企业不良贷款对于减轻我市粮食企业经营包袱、提高市场竞争能力,促进市农发行政策性信贷资金良性运行,发挥市农发行的金融支农职能,具有重大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