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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

  九、强化用地合同管理,建立健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制度。土地出让合同和划拨书要严格约定建设项目投资额、开竣工时间、规划条件、价款、违约责任等内容。对非经营性用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应当约定或明确政府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依法出让。要对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执行实施全程监管。对欠缴土地出让金的用地户,一律不予办理新的用地审批。
  十、加大项目批后监管力度,实行项目竣工验收制度。要将建设项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情况,作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一项内容。没有国土资源部门的检查核验意见,或者检查核验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发展改革部门不得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规划部门不得办理建设规划许可,建设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电力和市政公用企业不得通电、通水、通气,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受理土地登记申请,房产部门不得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占用农用地设立企业的,工商部门不得登记。要及时向社会公开供应计划、出让计划、结果及实际开发利用情况等动态信息,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十一、制定政策,明确土地征收操作规范。依法制定《佳木斯市土地征收细则》,明确规划区内国有土地、集体土地由同级政府进行统一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对市政配套设施建设进行统一规划,杜绝开发商及用地单位进入土地征地环节。结合我市实际,依法对土地安置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青苗补偿主体及标准、分配比例、遗留问题作出统一规定。
  十二、实行严格的行政首长问责制。要切实加强对节约集约用地的领导,把节约集约用地摆在重要的位置,严格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在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各项工作中,有关部门行政首长违背法定条件、程序擅自给予行政相对人优惠条件或不履行法定义务和行政公开承诺事项,造成土地资产流失及不良社会影响的,要按照《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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