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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

  四、开展闲置地、未利用地和废弃地清查和处置工作,提高建设用地利用率。组织全市范围内的闲置地、未利用地和废弃地的清查和处置工作,依法依规对闲置土地作出认定,并分类建立闲置地、未利用地和废弃地档案。对土地闲置满两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坚决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不符合法定收回条件的,也应采取改变用途、等价置换、安排临时使用、纳入政府储备等途径及时处置、充分利用。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市国土资源局要对适宜开发的未利用地、废弃地、地上地下空间做出利用规划,引导鼓励将其开发成建设用地。近期重点对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的以及经核准报废的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使用的划拨土地,依法及时收回,重新安排利用。要规范开发区和各类工业园区用地管理,提高土地利用率。开发区和工业园区的土地,应主要安排工业项目。开发区、工业园区及专业大市场原则上近期不规划住宅用地。同时,对于新上的工业项目,除依托资源和原址扩建项目外,原则上都要进入开发区和工业园区。
  五、依法严格限定划拨地范围,确保政府土地收益。今后除军事、社会保障性住房和特殊用地等可以继续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外,对国家机关办公和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产业)、城市基础设施以及各类社会事业用地要积极探索努力实行有偿使用,对其中的经营性用地先行实行有偿使用。其它建设用地应严格实行市场配置,有偿使用。社会保障性住房用地要依法严格控制享受划拨用地的范围。
  六、加强土地二级市场管理,加大土地转让、出租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收缴力度。要认真执行《佳木斯市进一步严格土地市场管理实施办法》(佳政发〔2007〕11号)规定,严格规范土地转让、出租、抵押等土地市场行为,培育和规范我市土地市场,强化国土资源管理,增加地产收益。进一步规范临时用地管理,严格界定临时用地,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临时用地按规定实行有偿使用。对于不缴纳土地使用费和罚款的单位或个人,依法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强化农村土地管理,稳步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利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非农建设,必须符合规划,纳入年度计划,并依法审批。鼓励提高农村建设用地的利用效率。要在坚持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权益的原则下,依法盘活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按规划稳妥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整理,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农民住宅建设要符合乡镇规划和村庄规划,住宅建设用地要先行安排利用村内空闲地、闲置宅基地。逐步清理历史遗留的一户多宅问题,坚决防止产生超面积占用宅基地和新的一户多宅现象。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
  八、完善和规范国有企业改制中土地资产的处置和土地出让金的征缴管理工作。国有企业改制土地处置方案由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审核后,报请市政府常务会批准。土地出让金统一上缴到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审核把关,统一测算后拨付。要控制量化,强化制约,安置职工以外的剩余土地出让金由市政府统一支配。通过国有企业改制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时,土地用途必须符合城市规划。通过享受优惠政策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的企业,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应在合同中约定不允许擅自转让土地使用权,确需转让的,需全额补交出让金或由政府按取得使用权时价格收回使用权,特殊情况需经政府常务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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