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
(佳政发〔2008〕1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驻佳中省直单位: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精神,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不断提高土地利用率,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把握节约集约用地的基本原则。按照“企业向园区集中、土地向规模集中、农民向城镇集中”的原则,进行科学合理的用地规划,发挥土地资源集聚利用效益。用地指标向重大基础设施、鼓励类行业、社会民生事业等倾斜,建设项目使用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环保规划、村镇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严格控制建设用地增量,积极盘活存量。
二、强化土地利用计划的控制作用。年度用地安排必须控制在土地年度利用计划之内,土地供应计划和出让计划应当综合考虑,统筹协调。各区政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委员会、房产局、规划局、招商局、佳木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等单位每年年底前将下一年的年度用地计划和用地意向汇总上报到市政府。要健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制度,加强用地预审管理,控制用地规模。土地供应计划和出让计划要依法报经市政府批准,若需修改应重新报经市政府批准。
三、完善建设用地收购储备制度,推行土地净地出让。财政部门和土地收购储备整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要求,根据我市土地利用市场实际,将已经储备的国有土地梳理统计编制成册,并组织收购和公开出让。储备建设用地必须将现未利用的建设用地优先纳入储备。土地收购储备应重点倾向于区位好、基础设施完备、地产收益高的地块,适当提高出让金底价,推行土地净地出让。棚户区改造、房地产开发等项目,除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外,原则上都要采取净地出让。净地方式出让要依法采取拍卖竞价的方式确定竞买人。参加竞买的单位和个人不足三人或达不到拍卖底价的,应停止拍卖。待市场成熟后,重新组织拍卖,或按规定转为挂牌出让,具体操作方式由市土地出让底价委员会确定。土地出让前,要制订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供应方案,明确容积率、绿地率和建筑密度等规划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