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果中央、省出台或开征新的税种,其收入级次由市政府按有关规定确定。
(二)如果中央、省对我市的财政体制发生重大变化,市对县(市、区)体制也将作相应调整。
(三)对市主导新建的企业和特殊行业的企业税收分成比例,另行确定。
(四)凡不在市政建设投资规划范围内而由市政府投资主要为新建企业提供基础设施配套服务的建设项目投资,按照投入补偿机制,先从新建企业实现的地方税收中按照1:1.2进行投资补偿,然后再确定各级税收分成比例。
(五)关于税收优惠政策的处理。除中央统一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外,各县(市、区)不得自行出台税收优惠政策。中央、省、市出台的各项配套政策支出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差别化资金配套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洛政办〔2007〕108号)规定分级负担。市政府确定的对企业改革改制扶持政策按照市政府有关文件执行。
(六)迁移、引资企业的主体界定工作,由市发改委、商务局等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并经审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认定,每年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分别向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提供各类企业名单以及投资情况。市国税局、地税局按年向市财政局提供企业分税种分级次入库情况。
(七)为进一步规范招商引资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企业发展环境,今后凡是违反税法和现行财政体制规定,在市及县(市、区)之间引税的,一经查出,要立即纠正并按照混级混库税款1倍以上的数额上解市级财政。
五、完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工作要求
(一)坚持事权与财权相统一、责任与权利相一致原则,按照建立公共财政要求,规范各级财政支出范围,支出的划分基本上以事权的划分为基础。市政府要集中财力办大事,确保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重大建设项目的顺利开展;县(市、区)扶持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发展的政策由县(市、区)政府通过安排支出予以兑现,在既定的财政体制下收支自求平衡。各县(市、区)政府要结合经济发展实际情况,合理安排支出顺序,确保不留硬缺口,依法保证教育、农业、科技等支出,进一步加大对“三农”的支持力度,逐步建立稳定的“三农”投入增长机制。
(二)加强对体制运行的监督、分析,及时发现、解决运行中的矛盾和问题。在体制运行过程中,各级财政、税务、国库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发现问题及时沟通,专题研究,妥善解决。同时,对运行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分析,及时提出完善、改进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