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区实行共享税超率累进激励制度。为鼓励市及区两级共同做大财政蛋糕,形成市及区两级良性互动机制,以区级税收收入平均增长速度为参照速度,按照该区当年税收收入增长速度与参照速度的对比情况,对该区当年地方级共享税分成比例进行超率累进激励制度。若其增长速度高于参照速度2个百分点以内的,上调共享税分成比例1个百分点;高于参照速度2-5个百分点以内的,上调共享税分成比例1.5个百分点;高于参照速度5个百分点以上的,上调共享税分成比例2个百分点。
2.建立和完善市对县(市、区)转移支付制度。鼓励县(市、区)加快经济发展,培植壮大财源,通过自身努力改善财政状况。对各县(市、区)财政收入增长速度和税收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重分别高于县(市、区)平均水平、财政供养人员增幅分别低于县(市、区)平均增幅的给予一定奖励。转移支付办法另行确定。
3.市级通过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分成集中的财力主要用于全市生态资源保护开发与利用以及耕地开垦与保护。
4. 建立和完善产业发展激励制度。市本级安排专项资金,对符合全市产业结构调整、符合辖区产业特点的重点项目和行业给予扶持。
三、财政管理体制调整的配套措施
(一)在城市区建立税源合理流动分享制度。属于列入市政府统一规划,必须迁移的并且年区级收入超过100万元以上的企业,由市税务部门按年向市财政局提供跨区变更纳税的企业全年分税种入库情况。迁入区第一年按区级收??80%比例、第二年按区级收入50%比例、第三年按区级收入20%比例对迁出辖区计算补偿(以上比例均为扣除上缴省三税增量的20%后计算,下同),年终通过财政专项结算分配给有关区,期限3年。其他情况不予考虑。
(二)对引资区从外地通过招商引资进入异区工业园区的企业,按照经营所在地实行属地征收管理,年终通过财政专项结算由属地区对引资区进行补偿。补偿办法由属地区与引资区协商确定。
(三)对跨县(市、区)经营的连锁企业,按其是否独立核算明确税收归属。独立核算的,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实行属地征收管理;不独立核算的,税收先归总部属地征收管理,年终根据税务部门提供的纳税数据资料,将县(市、区)级收入再按营业收入比例通过财政专项结算分配给相关县(市、区)。
四、财政体制改革的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