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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县两级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三)财政体制结算的确定

  1. 市级固定税源户的地方税费全部下划县(市)后,按照2007年其地方税费缴纳情况核定下划基数,实行基数上解加增长分成的办法,用公式表示为:当年核定市级分成额=上年核定数额×(1+当年该县(市)税收收入的增长率)。

  2. 市级固定税源户的地方税费全部下划各区后,按照2007年其地方税费缴纳情况核定下划基数,计算市、区财力转移数额,其差额则为区上解基数或市对区补助基数。各区新体制收入基数与原体制收入基数的差额部分,按照基数上解(补助)加增长分成办法,通过体制结算,分别作为市对各区的补助或区对市的上解。用公式表示为:当年上解(补助)额=上年核定上解(补助)额×(1+当年该区税收收入的增长率)。

  3. 核定市级与区级共享税基数。以2007年财政决算数为基础,按照新体制规定的财政收入划分办法核定各区范围内的共享税基数。

  4. 市区企业迁入县(市)行政区域内和到县(市)投资的企业,其地方税费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基数上解加增长分成结算。

  5. 对于以市为主新投资的企业,为弥补各区政府在完善基础设施等方面为企业提供服务的支出,自投产后(实现主体税收)第一年,地方税收全部给区,第二年,地方税收市与区各得50%,第三年核定基数。

  6. 税收返还计算办法和出口退税负担机制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7. 新老体制的衔接问题。

  将原体制中对区财政的定额补助或上解数额、各种专项补助、专项上解并入新体制。实行新的体制后,市级和县(市、区)级固定收入分别缴入市级和县(市、区)级国库;市与区共享税收入按核定比例分别划库。
  对吉利区核定城市维护定额补助支出基数,每年按一定比例递增,同时,建立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对吉利区每年财政收入可能出现的不稳定因素进行调节。

  (四)重点工程建设的税收分成

  基础设施重点工程建设税收征管按照投资主体实行源泉控管、委托代征办法。凡是在全市范围以市政府行为筹措资金建设的基础设施重点工程以及市以上各级政府在我市投资建设的基础设施重点工程,对其计征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地方税费全部列入市级收入,统一由市地税局组织征收入库。道路工程建设税收的30%部分返还工程沿线县(市)财政,年终单独核算。
  (五)建立转移支付制度和增收激励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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