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县两级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2. 县(市)级固定收入:县(市)行政区域内的增值税地方部分、营业税(不含金融保险证券企业分支机构集中交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地方部分、个人所得税地方部分、城市维护建设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烟叶税、契税、耕地占用税等。

  3. 区级固定收入:各区行政区域内(包括市级下划企业)的耕地占用税、房产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车船税。

  4. 市与区共享收入:各区行政区域内的增值税地方部分、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地方部分、个人所得税地方部分、城市维护建设税,共享收入分成比例为市级财政50%、区级财政50%。

  5. 市区教育费附加收入先由市级集中,再分配到各区。教育费附加收入35%用于市级统筹,65%按市区中小学学生人数等因素进行分配。

  6. 从2008年起,县(市、区)资源税比2007年收入基数增加部分,市级分成20%;县(市、区)对新增建设用地计征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市级分成20%。

  国家和省有文件明确规定的地方税费实行分级分享的,按照文件规定执行。

  其他各项非税收入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实行分级管理。

  (二)财政支出划分

  1. 市级支出:市级安排的一般公共服务、公共安全、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体育与传媒、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环境保护、城乡社区事务、农林水事务、交通运输、工业商业金融等事务支出;市级安排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包括:城市快速路,城市主次干道,跨河、跨铁路大桥及宽25米以上城市道路及附属设施(行道树、路灯、交通信号设施、路名牌等标志标识、雨水、污水管道),城市污水处理厂,城市垃圾处理厂,城市3000平方米以上大型广场、公园,城市河渠治理工程,城市环境监测工程,城市防火设施工程等。

  2. 县(市)级支出:县(市)级安排的一般公共服务、公共安全、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体育与传媒、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环境保护、城乡社区事务、农林水事务、交通运输、工业商业金融等事务支出,县(市)级安排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日常维护支出。

  3. 区级支出:区级安排的一般公共服务、公共安全、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体育与传媒、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环境保护、城乡社区事务、农林水事务、交通运输、工业商业金融等事务支出,区级安排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日常维护支出,包括:城市主次干道的征地及拆迁补偿(市级根据拆迁难易程度结合差别化管理原则给予以奖代补),河渠主河(渠)道之外的垃圾清运,城市支路(含宽25米)及其以下的道路(含社区道路、城中村道路),区管道路附属设施(行道树、路灯、交通信号、排水设施、路名牌等标志标识),公厕、垃圾中转站、垃圾箱(筒)及相关装置和设备,街头绿化小品,小型桥涵,本辖区内环境卫生管理和道路清扫、保洁,本辖区内的防汛、防灾、防雪等方面的投资建设和维护支出。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