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县两级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洛政〔2008〕9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进一步调动县(市、区)政府发展经济和社会事业的积极性,根据《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发〔2002〕26号)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08年1月1日起,实行新的市与县(市、区)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
一、完善市与县(市、区)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指导思想:充分调动两级政府发展经济、增收节支的积极性,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市与县(市、区)共同促进收入增长的财政机制,确保全市财政收入稳定增长,增强政府调控经济的能力。
基本原则:保持县(市、区)现有财力分配格局。按照“保存量、分增量”,“事权与财权相统一,责任与权利相一致”的原则,实行属地征收管理办法,严格执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将原市级固定税源户除金融保险证券企业和洛阳日报社外,其余税源户全部按属地下放到各县(市、区)。收入基数以2007年决算数据确定。
税收分税管理和其他收入分级管理相结合。税种的划分和共享税的分成比例既要确保市与县(市、区)的收入合理分配,又要强化税收对经济发展和社会分配的调节作用,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
方案力求简化清晰、规范。从实际情况出发,在明确改革目标的基础上,设计规范化的方案。在实施过程中,把握重点、分步推进。通过合理划分税种,构建分税管理的基本框架,进一步简化财政体制结算,将现行的补助、上解和一些具体事项计入新体制的财力基数。
二、完善市与县(市、区)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主要内容
(一)财政收入划分
1. 市级固定收入:城市区范围内的金融保险证券企业各种地方税费(含在县和偃师市设立的金融保险证券企业分支机构集中交纳的营业税)、洛阳日报社的各种地方税费;城市区范围内的契税、排污费收入、水资源费收入(不含吉利区)、公路运输管理费收入(不含吉利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入(不含吉利区)、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收入(不含吉利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入、政府住房基金收入、市级监督检查等执法部门查补的各项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