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优惠政策
凡投资于重点产业领域及项目的外来投资企业,除了享受国家、省规定的优惠政策外,还可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一)财税优惠政策。
对投资额达到1000万美元且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享受国家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期满后,连续3年由本市按企业实交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30%给予扶持资助,在此基础上,投资额每递增1000万美元,扶持资助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最高扶持资助比例可达50%。
对投资额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且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市外境内投资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1年至第2年按其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给予扶持资助;第3年至第5年,按其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30%给予扶持资助,在此基础上,投资额每递增5000万元人民币,扶持资助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最高扶持资助比例可达50%。
对经营期限在15年以上的高新技术产业,在享受国家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期满后,可按照审批程序经过批准,连续2年按企业实交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扶持资助。
上述扶持资助方式市级承担部分主要通过财政产业优化资金(即工业结构调整、高新技术产业化和政策引导三项资金)解决。
外来投资企业凡符合我市财政产业优化资金(即工业结构调整、高新技术产业化和政策引导三项资金)使用条件的,经批准,可以继续享受贴息优惠。
(二)行政规费优惠政策。
对新建投资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及投资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市外境内投资企业,简化办事程序,一切收费项目公开,并事先告知收费标准,一个窗口收缴,分别办理手续。
对外来投资企业生产设施建设期间一次性发生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含各项社会保险费和资源补偿类收费),除中央及省应收部分外,减收30%;对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含1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市外境内投资企业,减半征收。凡超过政府核定合理建设工期3个月以上建成投产的,应追缴享受此项优惠政策所减收的规费。
对外来投资企业应缴纳的各种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含各项社会保险费和资源补偿类收费),除中央和省应收部分外,自投资建设之日起3年内免收。
(三)其他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