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鲁政办发〔2008〕10号文件精神全面推进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泰政办发〔2008〕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市属及以上住泰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
工伤保险条例》,切实维护工伤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安全生产,维护社会稳定,根据《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8〕1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全面推进我市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全面推进工伤保险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我市自实施工伤保险制度以来,参保范围逐步扩大,参保人员不断增加,目前,全市参保职工已达到40万人。但是,仍有部分用人单位和职工没有参加工伤保险,职工的工伤保险权益没有得到有效保障。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因工伤问题引起的职工上访、行政复议或诉讼案件明显增加,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全面推进工伤保险,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工伤待遇支付风险的重要举措,也是用人单位履行法律义务应尽的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各用人单位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推进工伤保险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措施,把全面推进工伤保险作为当前加快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工作切实抓紧抓好,抓出实效。
二、全面推进工伤保险工作的范围对象和目标任务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下同)、民间非营利组织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都必须依法为其全部职工或雇工(以下称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并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我市全面推进工伤保险工作的目标任务是:从现在起到2010年,全市工伤保险参保缴费职工人数达到68万人;到2012年,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都要纳入工伤保险范围,基本实现全市工伤保险全覆盖。
三、全面推进工伤保险工作的主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