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评审专家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交易项目的评审活动。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项目,如受到邀请,应主动提出回避。有关部门或其现场监督人员也可要求该评审专家回避。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审委员会成员:
(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亲属;
(二)本人或其亲属曾在投标人单位工作或担任过顾问;
(三)交易项目主管部门或者监督部门的人员;
(四)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或发生过法律纠纷,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人员;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情况。
第十六条 评审专家应遵守下列工作纪律:
(一)根据网络终端通知的时间和地点按时参加评审工作。不能参加评审工作的,应即时向网络终端告知不能出席评审工作。已承诺可以出席评审工作后又因客观原因不能出席的,应及时向交易中心报告并说明理由。
(二)迟到30分钟到达评审地点的,取消其本次评审资格,其往返费用自理。
(三)到达评审指定地点后,应主动向监督人员出示身份证及评审专家聘书等证件,主动关闭通信工具并上交现场监督人员。评审过程中不得离开评审现场。
(四)发现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项目,应主动向监督人员提出回避。
(五)应以科学、公正的态度参加评审工作,在评审过程中不受任何干扰,独立、负责地提出评审意见,并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六)在评审过程中不得发表任何具有倾向性的意见,不得向其他评审专家施加任何影响,确需集体讨论的要经行政监督人员同意并进行记录。
(七)在评审过程中应服从管理和监督,如发现评审过程中有违法违纪情况,应及时向有关监督人员反映。
(八)接到评审通知日起,除行政监督执法检查人员进行调查外,不得向任何人泄露评审有关情况。
(九)评审结束后不得复印和携带任何与评审有关的资料离开评审现场。
(十)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纪律要求。
第十七条 在评审过程中发现评审专家存在徇私舞弊、不按规定进行评审、违反回避规定等行为的,行政监督主管部门应当终止该评审专家的评审活动,按规定另行确定评审专家进行评审。
在评审工作结束后发现评审专家存在徇私舞弊、不按规定评标、违反回避规定等行为,但未影响评标结果的,评审有效;影响评审结果的,行政监督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认定其评审无效,并重新组织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