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内有关部门专家库聘用的专家(下简称省聘专家),需凭其相关聘用证件到市交管办核实登记,并由市交管办增发专家聘书、录入相应专家库后方可作为新乡市公共资源交易评审专家使用。
各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会同市交管办建设完善专家库,对本行业省聘评审专家负有收集、征求意见和推荐的责任,应采取措施支持和鼓励省聘专家进入我市的公共资源交易评审专家库。
第六条 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二)熟悉并掌握本专业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相关政策,具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
(三)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文化程度,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精通专业业务,在其专业领域享有一定声誉;
(四)年龄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够承担公共资源交易的评审工作;
(五)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无被取消评审专家资格情形;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评审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成为评审委员会成员;
(二)依法按照评审标准和方法对评审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非法干预;
(三)按规定获取相应的评审劳务报酬;
(四)对专家库的建设、使用和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参加有关专业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评审专家负有下列义务:
(一)成为评审委员会成员后,对其身份和评审过程及相关内容等事项保密;
(二)严格遵守有关纪律,客观、公正地进行评审,对提出的评审意见署名并承担个人责任;
(三)发现评审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或恶意串通等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向监督人员报告并加以制止;
(四)解答有关方面对评审工作中的问题咨询或质疑;
(五)协助、配合市交管办及有关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依法必须进行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评审工作,应当从新乡市公共资源交易专家库聘请的评审专家中确定评审委员会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