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交易公告应当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介上发布,有较大影响、交易金额较大的项目,同时还应当至少在一家省级或省级以上指定报纸上发布。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但发布国际招标公告的除外。指定报纸在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同时,应将招标公告如实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指定网络。
政府采购公告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媒介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采矿权出让公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国土资源部门的指定场所、媒介上发布。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按规定格式将产权转让公告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刊登在省级以上报刊(省国资监管机构指定报刊)和产权交易机构的网站上,广泛征集受让方。
市交易中心是本市各类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有形市场和发布交易公告的场所。在其它媒介发布交易公告的,均应同时抄送市交易中心,并在其网站上同时如实发布。
在两家以上的指定媒介以及在市交易中心网站上发布的交易公告内容应当相同。
第九条 交易公告发布人或其委托的中介代理机构应保证发布的交易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应分别载明下列事项。
(一)建设工程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应载明的事项:
1 .招标项目名称、编号;
2.招标方案的核准部门、核准文件(法律、法规要求需进行事先审批、核准的项目);
3.招标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4.采取委托招标方式组织招标的,还应当载明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及联系方式;
5.招标项目概况:建设规模、总投资、建设主要内容、建设地点及建设工期要求;
6.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7.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的有关证明和业绩;
8.报名或获取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方法、时间、地点及售价(未标明的视为免费);
9.报名时需携带的其他资料。
(二)政府采购公告应载明的事项:
1.采购单位或其委托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2.采购项目的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或采购项目的性质;
3.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4.获取采购文件的方法、时间、地点及售价(未标明的视为免费);
5.采购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6.采购单位或其委托代理机构联系人姓名和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