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重大水上交通安全事故;
(11)其他重大安全事故。
1.4 应急救援责任制
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分级、分部门负责制,各级、各部门和单位行政首长为第一责任人。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在市政府和市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总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本预案要求,分工协作,密切配合,严格履行职责,快速、有效、有序地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1.5 奖惩
对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市政府给予表彰。
对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行动迟缓不能按预案要求履行职责或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由市安全监管、监察等有关部门组织调查,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6 科技支撑
加大对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技术研发的投入,改进救援技术装备,建立健全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技术平台,提高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科技水平。
2 事故报告
2.1 事故报告程序及时限
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报警求援,并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要迅速组织力量,采取有效措施自救,防止事故扩大,并于1小时内向当地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单位报告。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单位2小时内向市政府应急办、市安全监管局报告。市属及以上企事业单位应于1小时内向市政府应急办、市安全监管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单位报告。
2.2 报告内容
事故单位的行业类型、经济类型及规模,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事故抢救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需要部门、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事故的报告单位、报告人、报告时间和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