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泰政办发〔2008〕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市属及以上驻泰各单位:
《泰安市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八年七月十四日
泰安市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与依据
为积极应对可能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及时采取措施,高效、有序地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减少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和《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重大安全事故
重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以及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3 适用范围
泰安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及其他重大影响的安全事故。
根据存在的危险源和危险因素,可能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包括:
(1)重大火灾事故;
(2)重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
(3)重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事故;
(4)重大烟花爆竹安全事故;
(5)重大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
(6)重大工程建设及城市燃气安全事故;
(7)重大煤矿安全事故;
(8)非煤矿山安全事故;
(9)重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