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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新乡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通知

  四、工作要求
  (一)市人民政府成立了以常务副市长范学贵为组长,市政府常务副秘书长李红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郜建军为副组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市财政、市民政、市教育、市卫生、市公安、市药品监督、市发改委、市残联等部门参加的新乡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联席会议,负责此项工作的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组织,负责本辖区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并做好居民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的预算和必要的编制、人员和经费保障工作。
  (二)职责分工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做好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负责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改革方案的组织实施,督促检查各县(市)、区及各部门相关政策落实情况和任务完成情况。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配套资金,督促县(市)、区落实补助资金,积极申请省、中央财政配套资金;保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的必要工作经费。
  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市劳动保障、市统计部门制定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的认定程序、标准等规定;负责城市低保人员和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的身份认定;对患大病经济特别困难的参保人员进行医疗救助。
  市教育局:协助做好中小学在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宣传、组织和参保缴费工作。
  市卫生局:加强对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加快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为城镇居民提供质优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
  市公安局:配合社区做好城镇居民的户籍认定,并及时提供相关的基础数据。
  市发改委:做好医疗卫生服务的价格监管工作。
  市药监局:负责做好药品生产、流通和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残联:协助做好重度残疾人的身份确定及参保工作。
  市医保局:负责制定居民身份认定、参保缴费、就医流程,计算机软件开发和社区联网等工作;对经办工作人员及医务管理人员进行政策业务培训;各种宣传资料及表格、证、卡的印制;各种信息数据、资料的收集汇总上报工作。
  (三)为保障街道办事处、乡(镇)劳动保障机构开展居民医保工作需要,同级财政按实际参保缴费人数每人不低于1元的标准予以补助。
  (四)强化督查。各级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市联席会议领导小组要定期检查居民医保工作进展和落实情况,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进度月报制度,定期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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