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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2008年-2012年住房建设规划的通知

  第二十九条 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加强房地产开发建设全程监管,对不符合规划控制性要求,超出规定建设的住房依法予以处理直至没收。切实整治房地产交易环节违法违规行为,严格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管理。
  第三十条 积极发展住房二、三级市场。进一步促进住房二、三级市场发展,促进住房梯度消费,优化住房资源配置。相关部门应加强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的管理,完善房地产市场的中介服务体系,实现二手房网上交易系统,提高二手房交易、办证效率。
  第三十一条 完善房地产统计和信息披露制度。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信息发布制度,建立多部门参与的房地产市场预警与金融风险防范联合监测机制,加强住房调查,规划期内完成全市住房状况普查。
  第三十二条 加强房地产市场引导。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对房地产调控政策的宣传,引导广大群众树立正确的住房消费观念,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第三十三条 加强住房发展的战略研究与法制建设。规划期内,应制定全市住房发展战略,建立完善的住房保障制度体系,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法制建立,建立较为完善的住房与房地产业发展法制体系。

第六章 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第三十四条 健全住房建设规划实施机构,落实住房建设规划实施责任。加强住房政策的研究,强化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的住房建设与管理责任,市发改委、市财政、市国土、市建设、市规划、市房产、市税务、市统计等部门职责做好住房规划的实施工作。
  第三十五条 强化住房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制度。以年度实施计划作为落实本规划的重要手段,年度住房实施计划确定的住房目标和住房建设用地的调控指标,是规划许可和用地审批的具体依据,对不符合年度住房实施计划的住房项目,规划部门不予核准规划选址。
  第三十六条 加强规划实施的技术管理。在住房建设规划编制体系、目标、内容、方法以及标准上与上层规划紧密协调,建立住房资源的动态检测系统与长效监察管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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