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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2008年-2012年住房建设规划的通知

  2.调整住房供求关系。加强政策保障性住房建设,保证住房价格基本稳定。
  3.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加大中小户型、中低价位住房供应。合理引导资源节约型住房消费和建设模式。
  4.进一步完善以市场为主导。多渠道、多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满足不同收入层次居民的住房要求。
  5.坚持土地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重点保证政策保障性住房和中小户型,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的土地供应,合理布局住房区位,引导房地产市场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方向发展。
  6.合理安排住房用地的区位。充分考虑城市中低收入居民家庭对交通、公共服务等设施条件的需求,合理安排保障性住房和中小户型,中低价位普通商品房用地的区位,改善中低收入居民的生活环境,降低生活成本。
  第四条 适用范围。新乡市建成区包括:红旗区、卫滨区、牧野区、凤泉区四个行政区。
  第五条 规划期限。本规划是我市2008-2012年住房建设控制和指导的主要依据,凡在规划范围内各项住房建设活动,应符合本规划,住房建设相关的各项政策、计划应与本规划相协调,规划期限为2008年至2012年。
  第六条 本规划包括文本、附表和相关图纸。

第二章 住房现状和需求

  第七条 规划区内住房现状。依据我市住房现状调查和近两年的商品房交易情况,至2007年底全市住房总建筑面积为2224.9万㎡
  第八条 规划期内住房需求。依据《新乡市城市“十一五”近期建设规划》推测,2012年我市城市人口将达到115万人,其中:中心城区107.7万人、凤泉区7.3万人;居民人均住房达到30㎡的规划目标。2012年我市住房总需求1575.19万㎡,其中“经济适用住房167.94万㎡、廉租房11.36万㎡、普通商品住房950.76万㎡、其他商品房406.39万㎡。

第三章 规划目标和方针

  第九条 住房建设的总体目标。满足城市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规划期末,基本实现常住人口户均拥有或租住一套住房,完全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
  第十条 住房建设总量目标。规划期内建设各类住房157683套、建筑总面积1575.19万㎡。其中:套型建筑面积小于90㎡的住房135899套、建筑面积1130.06万㎡,占规划期内住房建设总量的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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