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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六)公安部门负责城镇居民的户籍认定工作。
  (七)民政部门协助做好城镇低保对象的参保工作。
  (八)残联协助做好重度残疾人的身份确定及参保工作。
  (九)教育部门负责在校学生参加居民医保的宣传动员,并协助做好参保登记工作。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具体承办居民医保的入户调查、申报登记、材料审核、信息录入和医疗保险证、卡的发放等工作。
  第六条 居民医保以家庭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对其职工家属参保缴费给予补助。

第二章 参保范围和对象

  第七条 具有我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户籍、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镇居民,包括中小学阶段在校学生(含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下同)、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均可参加居民医保。
  以多种形式就业的城镇居民应当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第八条 参加居民医保不得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居民医保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互不视同缴费年限。

第三章 基金筹集与管理

  第九条 居民医保以家庭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具体筹资标准为:
  (一)在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不满18周岁的城镇居民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其中个人缴纳20元,财政补助80元;属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少年儿童个人缴纳10元,财政补助90元。
  (二)18周岁及以上的城镇居民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60元,其中个人缴纳80元,财政补助80元。
  (三)非学生和少年儿童的低保对象、非学生和少年儿童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60元,其中个人缴纳20元,财政补助140元。
  市与县(市)、区居民医保财政补助资金的分担比例为4:6。
  属低保对象的参保居民个人缴费部分从城市医疗救助资金中支付。
  第十条 各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参保居民缴费情况,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财政补助资金,财政部门审核后,应及时将补助资金拨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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