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政[2008]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乡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2007年6月26日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研究,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新乡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
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豫政〔2007〕6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遵循低水平、广覆盖、群众自愿、属地管理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
第三条 全市执行统一的居民医保政策,实行分级管理。统筹层次实行市区和县(市)分别统筹,逐步过渡到全市统筹。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居民医保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居民的医保工作。
第五条 市、县(市)有关部门在居民医保工作中的职责:
(一)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居民医保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组织实施。市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城区居民医保业务,负责全市居民医保基金的运行管理,并做好县(市)居民医保经办机构的业务指导工作。
(二)财政部门负责居民医保补助资金的安排、拨付和基金的监督工作。
(三)审计部门负责居民医保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的审计工作。
(四)卫生部门负责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为参保居民提供质优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
(五)药品监督部门负责做好药品生产、流通和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