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应按规范储备防汛抢险物资。市防办应及时掌握新材料、新设备的应用情况,及时调整储备物资品种,提高科技含量。
b.市级储备的防汛物资,主要用于解决遭受严重洪水灾害地区防汛抢险物资的不足,重点支持遭受严重洪涝灾害地区防汛抢险救生物资的应急需要。
c.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规范储备的防汛物资品种和数量,结合本地抗洪抢险的需要和具体情况,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确定。
d.抗旱物资储备。市级储备的抗旱物资,由市防指根据需要负责调用。干旱频繁发生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储备一定数量的抗旱物资,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调用。
e.抗旱水源储备。各县(市、区)应当建立应急供水机制,编制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
(2)物资调拨
a.请求调拨市级防汛物资调拨程序:由县(市、区)防指向市防办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由市防办向储存单位下达调令。抗洪抢险结束后,由县(市、区)防办在规定时间内,与市防办按调出物资的规格、数量、质量进行资金结算,或重新购置返还给指定的定点仓库储备。
b.当储备物资消耗过多或储存品种有限,不能满足抗洪抢险和抗旱需要时,应及时联系有资质的厂家紧急调运、生产所需物资,必要时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征集。
5.2.8 资金保障
(1)各级财政根据水旱灾害程度、水毁工程情况,安排专项资金,用于遭受严重水旱灾害的防汛抗旱设施修复补助。
(2)当启动应急响应时,各级财政要及时筹集安排抢险救灾资金。
5.2.9 社会动员保障
(1)防汛抗旱是社会公益性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设施和防汛抗旱的责任。
(2)汛期或旱季,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水旱灾害的发展,做好动员工作,组织社会力量投入防汛抗旱。
(3)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做好全社会抢险救灾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全广大干部群众救灾和自救能力。
(4)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组成部门,在严重水旱灾害期间,应按照分工,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解决防汛抗旱的实际问题,同时充分调动本系统的力量,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5)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防汛抗旱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在防汛抗旱的关键时刻,各级政府行政首长应靠前指挥,组织广大干部群众奋力抗灾减灾。
5.3 技术保障
5.3.1 建设全市防汛抗旱指挥系统
(1)依托省防汛抗旱指挥系统,建设覆盖全市的计算机网络系统,并且省防指的网络互联互通,提高信息传输的质量和速度。
(2)改进雨水情信息自动采集系统,统筹防汛与水文、气象部门,提高全市雨水情信息自动测报系统的覆盖范围和精度。
(3)建设墒情信息自动采集系统,为分析全市抗旱形势和作出抗旱决策提供支持。
(4)相关部门和单位须提供相应的地图及有关统计数据,建立工程数据库及防洪重点地区的地理和社会经济数据库,实现重要防洪工程基本信息和社会信息的快速查询。
(5)建立防汛地理信息管理系统,基于GIS平台,依托防汛抗旱基础数据库和雨水情、墒情信息数据库,建立和完善重要河流、水库的洪水预报系统及防洪调度系统,优化洪水调度,为防洪调度决策提供支持。
(6)建立覆盖各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之间的防汛异地会商系统。
5.3.2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建立专家库。当发生水旱灾害时,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调派专家组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5.4 宣传、培训和演习
5.4.1 公众信息交流
(1)汛情、旱情、工情、灾情及防汛抗旱工作等方面的公众信息交流,实行分级负责制,一般公众信息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同志审批后,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
(2)当大中型水库及主要河湖发生超警戒水位以上洪水,呈上涨趋势;出现跨区域的大范围严重洪涝灾害、旱情,并呈发展趋势;及其它在全市有重要影响的汛情、旱情时,由市防指统一发布。其它河道、小型水库发生超警戒水位以上洪水,呈上涨趋势;山区发生暴雨山洪,造成较为严重影响;出现大范围的严重洪涝灾害、旱情,并呈发展趋势时,按分管权限,由当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发布汛情、旱情通报。
5.4.2 培训
(1)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培训。市防指负责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防汛抢险技术骨干和防汛机动抢险队负责人的培训;县(市、区)防汛抗早指挥机构负责乡(镇)防汛抗早指挥机构负责人、防汛抢险技术人员和防汛机动抢险队骨干的培训。
(2)培训工作应做到合理规范课程、考核严格、分类指导,保证培训质量。
(3)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每年汛前至少组织一次培训。
(4)部队的培训工作由部队根据需要统一安排,市和县(市、区)有关部门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5.4.3 演习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习,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2)专业抢险队伍必须针对各支队的业务特长和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有针对性地每年进行抗洪抢险演习。
(3)市防指一般每2-3年组织一次由多个部门联合进行的专业演习。
6 善后工作
发生水旱灾害地区的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6.1 救灾
6.1.1 发生重大灾情时,灾区人民政府应成立救灾指挥部,负责灾害救助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根据救灾工作实际需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派联络员参加指挥部办公室工作。
6.1.2 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应及时调配救灾款物,组织安置受灾群众,搞好受灾群众临时生活安排,做好受灾群众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工作,保证灾民有粮吃、有衣穿、有房住,切实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
6.1.3 卫生部门负责调配医疗防疫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蔓延。
6.1.4 当地政府应组织环保等部门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进行清除。
6.2 防汛抢险物料补充
针对当年防汛抢险物料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6.3 水毁工程修复
6.3.1 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的水毁工程,应尽快修复。防洪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做到恢复主体功能;抗旱水源工程应尽快恢复功能。
6.3.2 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气象、广播电视、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应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6.4 蓄滞洪区补偿
国家重点蓄滞洪区分洪运用后,按照《蓄滞洪区补偿暂行办法》进行补偿。其他蓄滞洪区参照《蓄滞洪区补偿暂行办法》补偿。
6.5 灾后重建
各相关部门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提高标准重建。
6.6 防汛抗旱工作评价
每年各级防汛抗旱部门应针对防汛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引进外部评价机制,征求社会各界和群众对防汛抗旱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总结经验,找出问题,从防洪抗早工程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以及防汛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进行改进,以进一步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