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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4.11 社会力量动员和参与
  4.11.1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当地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的进一步扩大。
  4.11.2  必要时可通过当地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
  4.12 慰问工作
  4.12.1  一次性灾害损失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由市主要领导或市委、市政府共同向灾区发慰问电,市委、市政府共同派慰问团或工作组赴灾区慰问、指导工作。
  (1)受灾范围为2个以上县(市、区),或农作物受灾面积占耕地面积的70%以上;
  (2)全市死亡人数在30人以上;
  (3)直接经济损失10亿元以上,或市内局部地区集中遭受毁灭性灾害损失达3亿元以上。
  4.12.2  一次性灾害损失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由市政府向灾区发慰问电,由市政府派工作组赴灾区指导协助工作。
  (1)受灾范围为一个以上县(市、区),或农作物受灾面积占耕地面积的50%以上;
  (2)全市死亡人数在10人以上;
  (3)直接经济损失5亿元以上,或市内局部地区集中遭受毁灭性灾害损失达3亿元以上。
  4.12.3  达不到上述情况的,由市防指或其他有关部门视情况向灾区发慰问电或派工作组赴灾区协助指导工作。
  4.12.4   水旱灾害发生后,根据上述标准,由市防办商市民政局等有关部门,尽快向市政府提出具体建议。
  4.12.5  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参照上述市慰问及派工作组的原则规定,确定相关的标准,予以实施。
  4.13 信息发布
  4.13.1  防汛抗旱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4.13.2  需要由省和市级发布的汛情、旱情及防汛抗旱动态等,由市防指统一审核、上报和发布;涉及水旱灾情的,由市防办会同民政部门审核上报和发布;涉及军队的,由军队有关部门审核。
  4.13.3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导、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13.4  地方信息发布:重点汛区、灾区和发生局部汛情的地方,其汛情、旱情及防汛抗旱动态等信息,由各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核和发布;涉及水旱灾情的,由各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民政部门审核和发布。
  4.14 应急结束
  4.14.1  当洪水灾害、极度缺水得到有效控制,或险情基本消除、供水基本解决时,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视汛情旱情,宣布结束紧急防汛期或紧急抗旱期。
  4.14.2  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抗旱期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抗旱期结束后,未使用的应当及时归还或入库储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损害公路及附属设施、砍伐林木的,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有关各级人民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4.14.3  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协助当地政府进一步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修复水毁设施,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5 应急保障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5.1.1  任何通信运营部门都有依法保障防汛抗旱信息畅通的责任。
  5.1.2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组建防汛专用通信网,加快信息传输现代化建设,逐步实现对重要防洪工程的实时监测,确保信息及时畅通传输。堤防及水库管理单位必须配备通信设施。
  5.1.3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协调当地通信管理部门,按照防汛抗旱的实际需要,将有关要求纳入应急通信保障预案。出现突发事件后,通信部门应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努力保证防汛抗旱通信畅通。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防汛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5.1.4  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和电视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的安全。
  5.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5.2.1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1)对历史上的重点险工险段或易出险的水利工程设施,应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以备紧急情况下据险施策;当出现新的险情后,应派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优化除险方案,并由工程防汛安全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
  (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储备常规的防汛抢险、救生、抗旱救灾所需的机械、设备、物资、器材等,以满足抢险急需。
  5.2.2  应急队伍保障
  (1)防汛队伍
  a.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是抗洪抢险的重要力量。
  b.防汛抢险队伍分为:群众抢险队伍、部队抢险队伍和地方专业抢险队伍。群众抢险队伍主要为抢险提供劳动力,部队抢险队主要完成急、难、险、重的抢险任务,地方专业抢险队伍除全力参加抢险外,还担负技术指导任务。省防汛抗旱机动总队下设具有不同业务特长的支队,作为省级专业抢险救灾机动队。根据情况,市、县两级要组建防汛抗旱专业队伍。
  c.调动防汛抢险专业队伍程序:需要省级防汛抗旱机动总队各支队支援时,由市防指向省防指提出申请,由省防指批准;需要其它市防指管理的防汛机动抢险队支援时,由市防指向省防指提出申请,由省防指协商调动。需要市级防汛抢险专业队伍支援时,由县(市、区)防指向市防指提出申请,由市防指批准;需要其它县(市、区)防指管理的防汛抢险专业队伍支援时,由县(市、区)防指向市防指提出申请,由市防指协商调动。
  d.调动部队参加抢险程序:市政府或市防指组织的抢险救灾需要军队参加的,由市防指根据需要向泰安警备区或武警泰安支队提出申请,由部队根据军队有关规定办理。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的抢险救灾需要军队参加的,应通过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军队成员单位提出申请,由军队成员单位按照军队有关规定办理。紧急情况下,部队可边行动边报告,当地政府应及时补办申请手续。
  申请调动部队参加抢险救灾的文件内容包括: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受灾地域和程度、采取的救灾措施以及需要使用的兵力、装备等。
  e.当出现建筑倒塌、人员被压埋时,市政府及时向灾区派出市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
  (2)抗旱队伍
  a.在抗旱期间,各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动员社会公众力量投入抗旱救灾工作。
  b.抗旱服务组织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干旱时期应直接为受旱地区农民提供流动灌溉、生活用水,维修保养抗旱机具,租赁、销售抗旱物资,提供抗旱信息和技术咨询等方面的服务。
  5.2.3  供电保障
  泰安供电公司主要负责抗洪抢险、抢排渍涝、抗旱救灾等方面的电力供应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5.2.4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部门主要负责优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抗旱救灾物资运输;蓄滞洪区分洪时,负责群众安全转移所需地方车辆、船舶的调配;负责分泄大洪水时河道运输船舶和营业性渡口的安全监管,负责大洪水时用于抢险、救灾车辆、船舶的及时调配。公安部门负责保障抗洪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车辆畅通。
  5.2.5  医疗保障
  卫生部门主要负责水旱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巡医问诊,负责灾区防疫消毒、抢救伤员等工作。
  5.2.6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主要负责做好水旱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洪抗旱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障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负责组织搞好防汛抢险、分洪爆破时的戒严、警卫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5.2.7  物资保障
  (1)物资储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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