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配套奖励补助资金发放程序:
1.符合扶持条件的担保机构,申请增资补助资金的,在增资到位后3个月内,持资金到位证明向市担保办提出申请,办理相关手续;申请其它奖励补助资金的,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持担保协议、经会计师事务所年审后的年度会计报表、担保业务专项审计报告及其它相关文件,向市担保办提出申请。
2.由市担保办会同市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由市财政部门核拨奖励补助资金。
第四章 金融支持
第十二条 金融机构对担保贷款给予利率优惠。优惠幅度由金融和担保机构共同商定,但不得少于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1个百分点。
第十三条 担保机构在本市各金融机构的存款总额是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贷款规模和单笔贷款最高限额的计算基数。担保机构发生担保代偿责任时,如果其担保协作银行的担保专户资金不足代偿,应将其他金融机构的担保资金存款用于代偿,其他金融机构应准予资金划拨。
第十四条 担保资金的担保倍数最高可放大到担保机构在本市各金融机构存款总额的10倍,最低不小于3倍;金融机构设定的单笔贷款最高限额比例一般不低于担保机构在本市各金融机构存款总额的20%。
第五章 风险控制
第十五条 担保机构之间通过自愿平等协议,实行联合担保或相互再担保。再担保机构按责任分担比例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六条 信用担保机构可按照下列规定提取准备金,并全额用于弥补担保代偿损失和转增资本金:
1.按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2.按不超过当年平均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计入经营成本;
3.在所得税后利润中按不低于20%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
4.当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担保责任余额的5%后,多余部分转增资本金。
第十七条 一般中小企业申请担保时,原则上应以实物资产抵(质)押;经有权机构认定的软件和服务外包企业可以无形资产抵(质)押,并提供必要的反担保措施。
第六章 监管与服务
第十八条 由市经贸委安排2-3名专职人员,负责市担保办日常工作和担保行业监督管理工作,工作经费从专项资金中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