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做大做强暂行办法的通知
(宿政办发〔2008〕116号 2008年5月23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开发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宿迁市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做大做强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做大做强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市政府关于加强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宿政发〔2004〕161号),鼓励担保机构做大做强,切实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资金和非政府资金均可进入担保机构,按照市场运作、政府扶持、金融配合、风险自担的原则,多元化、多层次、多渠道组建和发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
第三条 对全市现有各类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进行整合,促进担保机构做大做强。通过跨区域、跨所有制等多种形式整合组建3-5个亿元以上规模担保机构。对注册资金在亿元以上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予以重点扶持。
第四条 成立市扶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市经贸委、财政局、工商局、人行、银监分局等部门组成,办公室(简称市担保办)设在市经贸委,负责全市担保行业管理与监督。
第二章 扶持范围
第五条 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本市担保机构给予扶持:
1.注册资金3000万元以上,年平均担保额不低于注册资金的3倍;
2.对本市中小企业的融资担保额不低于年度担保总额的60%,其中国有(包括国有控股)担保机构对本市中小企业的融资担保额不低于年度担保总额的80%;
3.守法经营,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机制健全,担保资金运作安全高效,在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无不良信用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