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软件和服务外包企业接入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的上网通信使用费,三年内按照互联网基准资费的75%缴纳,企业凭市软件和服务外包办出具的证明从专项资金中申请25%的互联网基准资费用补助。
(7)对市区开展软件和服务外包业务的本土初创企业、微小企业参照《宿迁市全民创业发展基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享受贷款贴息,贴息标准根据《若干意见》按贷款当年发生利息(利率为银行基准利率)的60%由专项资金给予贴息补助。
(8)对软件和服务外包企业引进的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或副高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予以补助。取得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分别补助4万元、6万元和8万元,具有副高、正高职称的,最高可分别补助6万元、8万元。申请补助的人才,须到所在地区人才服务中心办理人事代理手续,并在引进企业连续工作5年以上。经市软件和服务外包办确认、市人才办审定,纳入“宿迁市急需人才引进专项资金”补助范围。
4.资金监管。由市软件和服务外包办会财政、审计部门对项目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审计,跟踪问效。
第五条 优惠政策兑现
1.软件和服务外包企业的营业税、所得税及有关技术和高端人才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五年由受益财政全额奖励,后五年由受益财政减半奖励。由符合条件的企业向所在地软件和服务外包办提出申请,会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办理。
2.软件和服务外包企业为承接外包服务项目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符合条件的内资和外资企业,由市发改委、经贸委、外经贸局负责办理。
3.对用于软件和服务外包载体建设项目,参照不低于国家规定的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公开出让供地,涉及市权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部予以减免,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具体减免手续由载体建设所在园区管委会负责办理。
第六条 金融服务
1.市软件和服务外包办根据企业贷款需求情况,主动与有关金融机构沟通协调,确定每年金融机构向本市软件和服务外包企业信贷投放总额,并与有关银行签订贷款框架协议。
2.国有参股、控股担保公司要专门设立软件和服务外包企业贷款担保资金。对于积极开展软件和服务外包企业贷款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市政府在扶持政策上给予倾斜。此项工作由市软件和服务外包办会同相关担保公司组织实施。
3.软件和服务外包企业提供受保护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作反担保抵押,必须出具有资质机构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并按评估价值的5%计算,不得重复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