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全市城乡低保标准的通知
(宿政办发〔2008〕131号 2008年6月19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开发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按照省委十一届三次全会和市委三届三次全体(扩大)会议的部署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决定把全市城乡低保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160元、80元分别提高到每人每月200元、110元,自2008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
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经过3-5年的不懈努力,实现城乡困难群众每人每天生活费不低于1美元,是省委、省政府着力改善民生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市委、市政府落实“脱贫攻坚计划”的重大实事项目。各地要高度重视,摆上重要位置,加强领导,明确目标,进一步强化责任主体意识,抓紧制定提高城乡低保标准调整方案,在迅速做好提标调研测算的同时,积极筹措和安排城乡低保提标所需资金,财政预算不足的要及时追加预算,落实配套资金,确保低保补助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各地要切实加强城乡低保工作规范化管理,深入细致做好家庭收入审核工作,严格规范审批程序,既要做到应保尽保,又要防止盲目扩面、放宽入保条件,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果,真正使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切实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