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加强卫生设施和师资队伍建设。依据《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和《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设立中小学生卫生保障机构,进一步加强乡镇以上中小学卫生室建设,按有关规定配备校医或专(兼)职保健教师,按照《中小学卫生器械与设备配备目录》,配足配齐卫生器材。有寄宿制的学校,要按照《
食品卫生法》、《
传染病防治法》的要求,加强学校食堂、饮用水、厕所等设施的建设力度。
18.进一步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各级政府要按照“三增长一优先”的原则,加大对教育的投入,切实做到学校体育工作经费随教育经费的增长而同步增长,学校公用经费每年要按一定比例作为体育教学经费(不含场馆建设和大型运动器材配置),其中中小学校不得少于3%,高等院校不低于学生学费收入的0.6%。高等院校、中小学在2010年前要按照教育部颁发的《
普通高等学校体育场馆设施、器材配备目录》和《中小学校体育场馆设施配备目录》配足配齐体育器材。学生规模扩大较多的学校,体育场馆设施器材须相应增加。
各级教育部门、体育部门要对获得体育传统项目学校、青少年奥林匹克体育俱乐部和高水平体育训练基地称号的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
19.加强体育场馆等设施设备建设。各县(区)要认真落实《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因地制宜,统筹协调。城市和社区的建设规划要充分考虑青少年体育锻炼的需要,为他们提供基本的设施和条件。公共体育设施要与学校体育设施建设统筹考虑、综合利用。把“农民体育健身工程”与农村中小学体育设施建设结合起来,优化农村学校体育条件。已达到国家、省颁布的《中小学体育场馆设施配备目录》规定的学校,要继续适当增加投入,尽可能有较充足的器材与设施提供学生体育锻炼;尚未达到规定的学校,要在2010年前配足配齐相关设施器材。要保障学校体育卫生日常维护费,提高学校体育场馆和运动设施的使用率。公共体育场馆设施要为学校开展课外活动、课余体育训练提供方便,向周边学校和学生免费或优惠开放,学校体育场馆在课余和节假日应向学生开放。对于学校体育器材添置、设施的维护情况,教育主管部门每学期要不定期抽查,进行学生问卷调查,对于不达标的学校实行校长问责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