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电子公文处理工作的通知
(泰政办发〔2008〕123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市各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市委办、政府办《关于全面推行公文无纸化传输的通知》(泰办发[2008]9号)文件精神,加快我市公文无纸化传输实施步伐,现就做好电子公文处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具体时间安排
从2008年7月1日起,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下发的各类盖章文件实行电子发文,停止纸质发文;明传电报、会议纪要、各类内部刊物以及报送市政府的请示件暂仍采用电子件与纸质件并行的方式。从8月1日起,基本取消各类纸质发文,原则上不再受理纸质请示件。
二、电子公文处理要求
电子公文具有与纸质公文同等的法定效力,各地、各部门(单位)应按照《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及时处理电子公文,具体要求如下:
1.明确专人负责电子公文的收发工作。电子公文的收发操作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如操作人员岗位调整或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应及时报我办备案,非经本单位领导授权的人员不得进行电子公文传输操作。
2.及时上网接收电子公文。各类电子公文、内部刊物均应在1个工作日内予以签收,其中紧急通知或电报应立即上网签收;未按要求及时签收,造成工作延误的由接收部门(单位)负责。
3.认真签收、核对文件。接收部门(单位)在接收电子公文时,应按要求进行签收,并对公文格式的规范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核对,对不能正常签收或发送错误的公文应及时与发送部门(单位)联系。
4.加强对电子公文的催办和督办。发送部门(单位)应根据发送公文的缓急程度进行催办和督办,发现问题及时与接收部门(单位)联系。对紧急通知或电报,发送部门(单位)发送时应加短信发送方式予以提醒。
5.电子公文的归档。电子公文的归档工作应按照《泰州市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暂行办法》(泰办发[2008]61号)有关要求执行。
三、其他注意事项
1.各地、各部门(单位)要尽快建立电子公文收发、处理的相关制度,调整公文处理工作流程,熟练掌握电子公文收发的操作程序,确保公文无纸化传输工作的顺利进行。
2.各地、各部门(单位)用于公文无纸化传输的计算机在工作时间内须保持开机状态,负责收发电子公文的操作人员应保持移动通信工具的畅通并注意随身携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