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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国环境优美乡镇创建工作实施意见


  4.加强生态农业和生态林业建设

  严格控制化肥、农药使用量,继续开展测土配方施肥,提倡应用生物农药和物理方法防治病虫害,农用化肥施用强度小于280公斤/公顷,主要农产品农药残留合格率大于85%。严格控制养殖业污染,对全市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实施畜禽粪便的综合利用和污染治理,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便综合利用率大于90%,污水排放达标率大于75%(太湖流域全部达标排放)。大力推广生态农业技术,开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示范基地建设,推广秸秆综合利用工作,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减少秸秆焚烧带来的污染,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大于95%。重点开展乡镇绿化通道工程、丘陵岗地森林植被恢复工程、沿江滩涂防护林工程、农田林网化工程和镇区绿化美化工程,确保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大于11平方米,主要道路绿化普及率大于95%,农田林网化率大于70%,平原地区乡镇森林覆盖率大于10%,丘陵地区乡镇森林覆盖率大于40%。

  三、保障措施

  1.加强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

  根据国家关于生态市建设指标的要求,要实现 2010年完成生态市建设的目标任务,我市的丹阳市、句容市、扬中市和丹徒区必须首先建成生态县(市、区),而80%以上的乡镇达到全国环境优美乡镇考核标准并获命名又是创建生态县(市、区)的必备条件。同时,京口区、润州区和镇江新区所有涉农的镇和街道也必须开展全国环境优美乡镇创建工作。目前我市全国环境优美乡镇创建工作基础薄弱,要实现2009年底前80%以上的乡镇(开发区、街道、农场)建成全国环境优美乡镇的目标,任务极为艰巨。各辖市(区)政府和镇江新区管委会要高度重视,组建强有力的工作班子,明确工作目标,制定创建计划,协调各部门工作。同时,建立健全创建工作目标责任制,将创建的各项目标任务具体分解落实到各乡镇(开发区、街道、农场)和相关职能部门,加大检查考核力度,全力推进创建工作,确保各地全国环境优美乡镇创建任务的全面完成。

  2.加大创建工作的资金投入

  按照生态市创建标准,各地用于环境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投资必须达到GDP的3.5%。各级政府要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切实加大和保障对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投入,建立以政府公共财政投入为主、市场社会投入为辅的多元化投入机制,完善环境设施使用和服务收费制度,鼓励不同经济成份和各类投资主体参与生态市建设,积极争取国债资金以及上级部门资金支持。

  3.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

  各地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教育和典型乡镇的示范引导作用,结合生态市创建和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创建工作复查,广泛深入开展多种形式的国家优美乡镇创建宣传活动,充分调动农村各级组织和广大干部群众的创建热情,争取社会各界的广泛支持。

  附件:镇江市全国环境优美乡镇创建计划表

  二○○八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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