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定额执行期满后,需重新核定定额时,应对基础信息重新进行采集,并做好基础信息采集纸质资料的归档管理。纸质资料的管理期限参照《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征管资料档案管理办法(试行)》有关条款进行,具体时限由各地级市国税机关确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符合定期定额条件的新开业个体工商户,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提出核定定额的申请,填写申报内容。
新开业个体工商户未主动办理核定定额申报的,对符合定期定额条件的,主管国税机关可以参照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定期定额户定额情况核定其定额。
新开业的个体工商户,在未接到税务机关送达的《核定定额通知书》(或是《未达起征点通知书》)前,应当按月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缴纳税款。
第二十条 办理停业、注销的个体定期定额户停业、注销当月税款的计算方法为:开业超过15天按全月征收;开业不足15天不征。按照综合征管软件现行操作流程,受理个体定期定额户注销前必须先办理停业手续。
第二十一条 主管国税机关需要对定额项目、定额要素、调整系数等进行修改时,应按照《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综合征管软件运行维护管理办法》所规定的职责和流程实施。
第二十二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加强对核定定额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建立考核评价制度,落实责任,促进个体工商户计算机核定定额管理工作的健康发展。
第二十三条 定期定额户的其他征收管理,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及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各地级以上市国家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