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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计算机核定定额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三)上报核准
  主管国税机关根据公示意见结果修改定额,并将核定情况报经县以上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针对纳税人的不同情况,分别填制《核定定额通知书》、《不予变更定额通知书》和《未达起征点通知书》。
  (四)送达告知
  将《核定定额通知书》、《不予变更定额通知书》和《未达起征点通知书》分送不同类型纳税人执行。
  (五)结果公布
  主管国税机关将最终确定的定额和应纳税额情况在原公示范围内进行公布。
  第十二条 时限
  情况一:由纳税人发起的,(如:纳税人申请调整定额的),从税务机关受理到新定额公布,总时限为30天;
  情况二:由主管国税机关发起(如:税务机关认为需要调整定额或对执行期到期的纳税人的定额的核定等),从税收管理员采集数据到新定额公布的总时限不得超过30天,具体时限由各地市局自行确定。

第四章 信息采集与数据管理

  第十三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制定信息采集与数据管理制度规范,以确保信息采集工作符合公正、及时、完整、准确的原则,增强数据运用的有效性和合理性,使计算机核定定额工作更加公正、公平。
  第十四条 信息采集内容:
  除综合征管软件系统中保存的信息外,还应采集定额项目、定额依据、调整系数等必录项目,以及其他补充项目。
  第十五条 信息采集方式:
  (一)由税收管理员实地采集生产经营基础信息,所采集的信息,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人)税务人员核实确认。
  (二)经分析认证后引用除主管国税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生产经营基础信息。
  第十六条 加强信息复核和日常巡查工作。在定额执行期内,主管税务人员应当对管辖区内的定额户进行巡查或抽查,对纳税户的基本信息进行复核。主管国税机关也应当定期组织对已采集录入核定定额系统的信息数据进行抽查核实,对定期定额户的经营变化情况实行动态监控,在复核或抽查过程中发现采集的基础数据存在差错并导致已执行的定额与实际情况存在出入超过30%的,应及时对定额予以调整,确保定额核定的准确性。
  第十七条 各地要定期开展行业典型调查(典型调查户数应当占该行业、区域总户数的5%以上)工作,不断补充和完善核定定额的指标体系。主管国税机关应定期统计分析定额计算结果与定额文书审批结果的差异及原因。属于指标设置不合理的,应及时调整指标体系;属于工作人员责任的,应按本单位的有关规定予以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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