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系统设置及指标维护
第六条 计算机定额核定系统设置了信息采集、定额生成、定额项目维护等几个功能模块。其中定额项目按行业类别分为工业生产及加工、商业、修理修配业和农林牧副渔业等个体定额大类,在此基础上分别细化了个体定额中类及定额项目。主管国税机关应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按照辖区内定期定额户的生产经营情况,确定定额项目。
第七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对其选定的每一个定额项目进行采集项目、定额依据、定额标准、定额调整系数、定额项目与税务机关对照关系等相关指标的维护,尽可能保证定额核定工作准确合理。
第八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当根据定期定额户的经营规模、经营区域、经营内容、行业特点、管理水平等因素核定定额,可以采用下列一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一)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二)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三)按照盘点库存情况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四)按照发票和相关凭据核定;
(五)按照银行经营账户资金往来情况测算核定;
(六)参照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中同规模、同区域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核定;
(七)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第九条 全省国税系统计算机核定定额系统默认的定额计算公式为调整系数连乘法。调整系数连乘法计算公式如下:
m n
销售(营业)额=Σ(Ai×Bi×Ci)×(Di)
i=1 i=1
{附:调整系数连加法计算公式为
m n
销售(营业)额=Σ(Ai×Bi×Ci)×[1+ Σ (Di-1) }
i=1 i=1
Ai表示:定额依据数值
Bi表示:定额标准
Ci表示:权数(各个定额依据所占比重)各个权数之和为100%
Di表示:系数,有多个系数的进行连加
m、n分别表示定额依据和调整系数的个数
在公式的选用上要注意因地制宜,既要考虑原有模式的延续性,也要考虑公式计算的合理性。因此,各地市局也可根据当地实际测算结果,选用调整系数连加法公式进行定额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