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计算机核定定额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粤国税发〔2008〕145号)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计算机核定定额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有关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省局(征管处)反映。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八年七月二十一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计算机核定定额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公平税负,维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促进个体经济健康发展,根据《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等文件规定,结合税务总局综合征管软件业务操作流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定和县以上国税机关(含县级,下同)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
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定期定额户)的税收征收管理。
对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可以实行定期定额征收。
第三条 主管国税机关要将定期定额户全部纳入计算机核定定额管理系统,不得委托其他单位进行定额核定。
主管国税机关应按照税务总局综合征管软件的工作流程,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定额核定管理工作的职责,加强对定额核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加强对定额核定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做好各项基础工作。主管国税机关和税务人员应秉公执法、忠于职守,及时、完整、准确地采集相关信息,正确核定定期定额户的应纳税经营额,保障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
第五条 定额核定管理工作要按照《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要求,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及科学、效率的原则,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治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