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务院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后涉及简并纳税人涉税资料业务操作处理办法的通知
(粤国税发〔2008〕143号)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务院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后涉及简并纳税人涉税资料业务操作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5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省局已根据《通知》要求,对总局综合征管软件(CTAIS2.0)中的文书设置进行了调整,同时根据我省国税工作实际情况,补充了有关涉税审批业务操作处理办法(见附表《保留的办税业务表》),请各地按照调整和补充的规定进行操作。
二、有关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和进销货登记簿的管理,按照《
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和《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省局之前发文与之有冲突的,按现行规定执行,具体管理办法由各地国税机关确定,省局不作统一规定。
附表:保留的办税业务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八年七月十一日
附件:保留的办税业务表
序号
| 大类
| 业务主管部门
| 办税业务名称
| 是否即办事项
| 工作流程
| 主表
| 报送主表份数
| 附列资料
| 政策依据
|
1
| 发票外部管理
| 征管处
| 企业衔头发票印制审批
| 非即办事项
| 纳税人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归档
|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 1
| 1.持《税务登记证》(副本)查验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公示(修订)的通知》(粤国税发〔2004〕170号)
|
1
| 2.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
《企业衔头发票印制申请审批表》
| 1
| 3.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
|
1
| 4.企业自行设计的本单位发票式样
|
2
| 发票外部管理
| 征管处
| 发票丢失被盗报告
| 非即办事项
| 纳税人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归档
| 《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
| 1
| 1.提供公安部门受理报案的有关材料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发票丢失处理暂行规定》(粤国税发〔2004〕160号)
|
2.刊登遗失声明的版面原件和复印件
|
3、持刊登“遗失声明”时取得的发票(发票抬头必须有企业的名称)
|
3
| 发票外部管理
| 征管处
| 普通发票代开
| 即办事项
| 纳税人申请→受理审核→核准→归档
| 《代开发票申请表》
| 1
| 1.申请代开发票人的合法身份证件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粤国税发〔2004〕264号)
|
2.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对所购物品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对个人小额销售货物和劳务只需提供身份证明
|
3.提供由生产地村委会出具的自产初级农产品证明(适用于免税项目)
|
4.对申请代开发票金额较大的,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供购销合同或进货发票以供查验(大额标准由各地级以上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
4
| 发票外部管理
| 流转税处
|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预缴税款及增购专用发票
| 即办事项
| 纳税人申请→受理审核→核准→归档
| | | 1.《销项情况统计表》
2.正数有效发票开具清单
|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粤国税电〔2004〕28号)
|
5
| 申报征收
| 流转税处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
| 即办事项
| 纳税人报送申报资料→受理审核→接收→归档
| | |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五)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通知》(粤国税发〔2003〕243号)
|
6
| 申报征收
| 流转税处
| 加油站增值税纳税申报
| 即办事项
| 纳税人报送申报资料→受理审核→接收→归档
| | | 《广东省成品油零售加油站经营信息汇总表》
| 关于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函〔2002〕548号)
|
7
| 申报征收
| 流转税处
| 中石油汇总缴纳增值税纳税申报
| 即办事项
| 纳税人报送申报资料→受理审核→接收→归档
| | | 1.中石油广东分公司(XX分公司、加油站)成品油销售情况(汇总)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