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开展专项检查活动。进一步加大对改制企业的后续监管力度,从7月份开始,组织市各相关部门联合开展改制企业履约专项检查,用一个月的时间对改制企业及时足额缴纳各项保险,按时发放职工工资,建立工资增长机制等维护职工权益,兑现合同承诺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意见,督促企业履行合约。同时,组织有关中介机构对破产关闭企业的资产变现、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全面掌握破产分流资金的使用情况,加强破产资金使用监管,杜绝资金挪用现象,确保资金安全使用到位。
二、完善改革政策,创造良好环境
6.严格产权转让政策。实施公有产权转让的企业可继续执行《中共镇江市委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镇发〔2002〕45号)及其相关文件规定的政策。对涉及职工调整劳动关系的补偿资金,按照《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2004〕3号令)的规定,由从原企业净资产中提留调整为按原规定计算补偿费用,在产权转让收入中支付,负资产转让的企业仍按原规定执行。
7.简化破产申报程序。对严重资不抵债、生产经营难以为继,需要实施破产退出的企业,由企业直接向法院申请破产,按照《破产法》规定进行清算,市政府不再履行批准手续。尚未改制的公有企业实施破产的,变现资产收入不足支付职工经济补偿费用的,经批准由市政府托底解决;改制后因各种客观原因导致手续没有办理到位的,破产时变现资金不足以支付职工清算费用需市政府托底的,须制定方案报市政府专题研究。
8.保障职工基本生活。对尚未改制的公有困难企业,在未实施改革前及改革实施期间,职工的基本生活费由市政府从改革专项资金或解困金中安排支付,保证职工基本生活费的发放和正常的看病就医。
9.加大改革资金筹措。按照原有渠道继续加大改革专项资金筹措力度,企业产权转让收入须全额解缴市改革专项资金专户,不得体外循环。规范使用改革资金,严格履行核准程序,切实监管资金使用。加快破产关闭企业解困职工的移交,涉及的相关费用分别由改革专项资金和解困金承担。
10.明确老工伤职工待遇。老工伤职工工伤复发医疗待遇参照《关于协调解决破产关门清算企业工伤人员旧伤复发医疗费报销问题的会议纪要》(市政府会议纪要第73号)执行;经鉴定达到1-4级的工伤职工,按照《关于解决市直煤矿企业职业病职工有关工伤保险待遇问题的纪要》(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第84号)规定,其应享受的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被鉴定为5-10级的工伤职工(企业破产时间在2004年1月1日之后的),按照《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29号)规定,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