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2008年测绘、国土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
(粤国土资科教发〔2008〕226号)
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人事局,厅直属各单位:
根据省人事厅《关于做好2008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发〔2008〕148号)精神,结合我省测绘、国土专业资格条件和评审工作的要求,现就申报测绘、国土专业技术资格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报送评审材料时间地点
广东省测绘国土专业工程师资格评审委员会、广东省测绘国土工程技术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委员会受理申报中、高级(含教授级高工)评审材料以及初级审核材料的时间为2008年8月16日至9月15日止,逾期不予受理。材料接收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科教处(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地址:广州天河体育东路160号,联系人:徐建兰 电话:020-38817607。
报送材料之前,须提前一天预约,确定好时间再报送,以便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及时接收和审查材料。
二、申报评审条件和相关政策
(一)今年继续执行1998年以来我省颁布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测绘专业技术资格适应范围:我省测绘专业各分支专业,即大地测量、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含矿山测量、水利测量等)、地形测量、海洋测绘、地籍测绘、地图制图与地图印刷、数字地理信息工程专业中从事科学研究、技术设计、技术生产,及测绘仪器设备维修、质量检查监督、技术管理、技术开发、科技信息等专业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国土专业技术资格适应范围:我省国土专业从事科学研究、规划编制、农业区划、土地开发、土地价格评估、地籍管理、土地整理、土地经营管理及信息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符合《广东省测绘、国土专业高级工程师、工程师资格条件》(粤人职〔2001〕19号)或《广东省工程技术高级工程师(教授级)资格条件(试行)》(粤人发〔2001〕89号),并符合省人事厅《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粤人发[2003]178号)、《省人事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粤人发〔2005〕177号)文件、《关于调整完善我省职称外语政策的通知》(粤人发〔2008〕120号)、《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7号)等文件的各项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