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重心下移”实施方案的通知
(镇政发〔2008〕49号)
各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重心下移”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结合职责分工,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责任,细化措施,精心组织,确保各项工作要求落到实处,全面提升城市管理工作水平。
二○○八年七月一日
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重心下移”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理顺城市管理工作体制,强化区级政府在城市管理中的属地管理职能,切实做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重心下移”,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等文件精神,按照属地管理的要求,实行执法“重心下移”,建立“一级主体、两级管理、公安保障”的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体制,全面提升城市管理行政效率与水平。
1.主体唯一原则。市执法局是本级政府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行政机关,具有独立的执法主体资格,并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市执法支队、区执法分局(大队)以市执法局名义履行执法职能。
2.责权对等原则。按照“界定责任,属地管理”要求,对市执法支队、区执法分局在城区履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职责的范围进行界定,实行费随事转、人随事转、物随事转,管理责任单位履行相应职权,承担相应义务。
3.精简统一原则。按照省政府“统一执法标识、统一工作服饰、统一法律文书”的要求,严格落实编制,精简机关人员,确保一线执法,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执法效能。
二、管辖范围和职责界定
1.管辖范围。市执法支队负责建成区范围内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职能;京口区、润州区执法分局(大队)分别负责所辖区域内履行其他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职能。
2.职责界定。区执法分局(大队)实行驻区办公,接受所在区政府和市执法局双重领导,日常工作以区政府领导为主。区执法分局(大队)向各街道派驻执法中队,并可根据需要向建成区范围内的镇派驻执法中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