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建设标准。
(1)人员:村卫生室至少配备一名乡村医生。
(2)房屋:根据《
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村卫生室建设指导意见》(卫办规财发[2007]138号),村卫生室房屋建筑标准原则上不超过60平方米。新建的村卫生室要做到设置科学,布局合理。诊断室、治疗室、药房、值班室四室分开,有条件的可设观察室。房屋为砖混结构,光线充足,环境整结、无污染,外设健康教育宣传栏等。
(3)设备:室内设固定电话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规定村卫生室必备的诊疗设备和防疫设备。(见附表2)
(4)运转资金:村卫生室储备的运转资金应不少于5千元(含药品及现金)。可由村医生个人筹资或村委会、村医共同筹资,也可以吸引社会资金。
(5)建设资金:以省级投入为主,每个村卫生室安排5万元,其中土建部份(含房屋、环境绿化等)建设4.3万元,设备部份0.7万元。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及社会援助等资金建设村卫生室项目统一纳入此方案,市级、县、区(市)按“填平补齐”原则,解决相关配套资金。
鼓励各地自筹资金建设村卫生室。
(6)产权责任:建成的村卫生室属国有资产,各县、区(市)卫生局为资产的管理部门,并统一办理和管理房屋产权证。县卫生局委托乡镇卫生院按照“乡村一体化管理”要求具体实施监管,村医使用和负责房屋维护。
4.规范管理。
(1)理顺村卫生室的管理体制。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是村卫生室的主管部门,对村卫生室进行规范管理。乡镇卫生院在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组织领导下,对村卫生室在行政、人员、业务、药品、财务、年度考核等方面实行统一管理。村卫生室必须获得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从事诊疗活动。
(2)确定村卫生室的工作职责。村卫生室的主要工作职责是在村委会的组织及乡镇卫生院的指导下,承担疾病预防保健服务、妇幼卫生保健、健康教育、医学康复和爱国卫生等工作;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和转诊服务;负责有关卫生信息的统计报告;逐步建立农民健康档案和配合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工作。
(3)严格村卫生室的人员管理。按照《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3]386号)及《贵州省卫生厅关于加强乡村医生从业管理的通知》(黔卫发[2007]131号)文件要求,村医生必须持有乡村医生执业资格证书或执业医师(助理执业医师)资格证书。乡镇卫生院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制定村卫生室工作人员的工作目标、岗位职责及考核管理办法。对于在年度考核中不称职的人员和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年度考核时被确定为不合格的村医生不得继续聘任。各县、区(市)要建立财政补偿机制,受聘的村医生每人每月补助不低于200元,并根据财力情况逐步提高,经费由县财政负责。有条件的地区可按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等办法合理解决村医的社会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