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清理高毒和禁止使用农药举报奖励规定的通知
(泰政办发〔2008〕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市属及以上驻泰有关单位:
《泰安市清理高毒和禁止使用农药举报奖励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OO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泰安市清理高毒和禁止使用农药举报奖励规定
第一条 为切实提高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严厉打击危害农产品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和危害因素,根据《
农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举报内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法使用高毒和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等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市、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举报。
第三条 举报方式:以当面、书信、电话、传真等形式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
第四条 举报范围:
(一)生产、经营、使用5种高毒农药: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磷胺;
(二)使用国家农业生产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17种):六六六,滴滴涕,毒杀芬,二溴氯丙烷,杀虫脒,二溴乙烷,除草醚,艾氏剂,狄氏剂,汞制剂,砷、铅类,敌枯双,氟乙酰胺,甘氟,毒鼠强,氟乙酸钠,毒鼠硅。
第五条 奖励标准:根据每案实际执行罚没收入的下列比例确定:
(一)罚没收入不足2000元(含2000元)的违法案件,给予200元的奖励;
(二)罚没收入在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含4000元)的违法案件,给予400元的奖励;
(三)罚没收入在4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含6000元)的违法案件,给予500元的奖励;
(四)罚没收入在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含8000元)的违法案件,给予800元的奖励;
(五)罚没收入在8000元以上的违法案件,给予1000元的奖励。对重大案件举报人酌情予以重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