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山州节能减排工作行政问责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政办发〔2008〕74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节能减排工作行政问责实施意见的通知》(云政办发〔2008〕54号)精神,落实各县人民政府和州级有关部门节能减排工作行政责任,确保全州节能减排目标的完成,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文山州节能减排工作行政问责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文山州节能减排工作行政问责实施意见
第一条 为落实各县人民政府和州级有关部门节能减排工作行政责任,确保全州节能减排目标的完成,根据《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节能减排工作行政问责实施意见的通知》(云政办发〔2008〕54号)的规定,结合我州节能减排的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节能减排行政问责工作由州监察局、州经委、州环保局具体负责。
第三条 州经委、州环保局、州监察局会同州统计局、州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组成考核领导小组,按照《文山州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办法》和《文山州“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考核办法》(文政办发〔2007〕133号)的有关规定,对各县人民政府和州级有关部门完成年度节能减排目标任务情况进行评估和综合考核;“十一五”期末,对各县人民政府和州级有关部门完成节能减排目标任务总体情况进行评估和综合考核。
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依据州统计局核定的各县和有关行业能耗指标进行核定;减排目标完成情况,依据国家环保总局制定的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监测办法和核查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核定。
第四条 经评估和综合考核,由考核领导小组提出专题报告报州人民政府审定后,对未完成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的县和州级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其主要负责人启动问责程序。
第五条 对未完成年度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的县和州级有关部门,由其主要负责人向州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州人民政府对其进行通报批评。